第(3/3)页 一位身穿西装打着领带,年约四是多岁,严肃中带着威严说着,“IP编号28505徐翰林督察,我是警察课方文轩高级警司。” 说着,又将他身边两位郭锦程警司、昌锐泽总督察介绍给他。 “三位sir好!” 徐翰林端正坐下,严肃看着对面长条桌前三位警察课上司。 方文轩高级警司公式化宣读,聆讯案件编号以及投诉事件…… “徐翰林督察对于疑犯凤阳秋(黑痣男)投诉你使用警械威胁他人身安全,有何异议?”方文轩问道。 徐翰林严肃回答,“sir,我承认使用警械对天鸣枪,但我都是依照警械使用条令使用警械。 当时疑犯要逃跑,而疑犯跟一宗儿童掠走案有关联……” 方文轩耐心听着,同时还扭头与两边同事交换意见,并在聆讯记录填写意见。 通过半小时一问一答聆讯,方文轩同两位同事给出公正结论。 徐翰林在对疑犯凤阳秋(黑痣男)执法过程中,因案件紧急情况下,使用警械鸣枪警告疑犯,属于正当执法。 最重要是,陆天风口供给了对徐翰林非常有利口供。 当然,内部聆讯后,警察课会将聆讯处理意见,提交‘警监会’监督、审核。 这时,方文轩有打开另一个文件夹,又公式化宣读疑犯陈伯文(人体器官贩卖)…… “徐翰林督察,疑犯投诉你,执法过程中,在疑犯失去抵抗后,依然适用警械对其开枪,射伤其腿部组织,威逼疑犯招供。” 听到这话,徐翰林暗自一笑,想着:当时我是故意开枪?记得……貌似……我对SDU队员说是‘走火’。 虽然,当时有点威逼疑犯,但不那样,疑犯也不会招供同伙乘游艇向公海逃窜。 想到这里,徐翰林一本正经严肃说着,“sir!我纠正下您用词。 不是故意开枪,而是枪械走火! 这点,你可以向SDU小队同事调查核实。” 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