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五章 先置咨政元老院,再厘帝国三司法-《明朝小公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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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哪里有问题,他们自己又说不上来。

    只是行政起来总感觉有不少迟滞,很多时候事倍功半还遭人诟病。

    “制律者与执律者一并而行,此岂不是自做刑律又当判官么?!”

    这话确实说的让白昂不由得脸红,刑部确实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审判之责。

    一般来说只有国朝要案或者“大辟”,即重大案件或者死刑督察院、大理寺才会介入一并审理或复审。

    这就是明清时期的“三司法”制,算是较之前朝比较进步的地方。

    “刑部职需一拆为三:一则为‘帝国刑令司律部’,彻底、完全的厘定、修正帝国律法!”

    “经六部内阁及陛下审阅朱批,后颁布并监督其行。下辖十三司,分治各行省司律督促。”

    唔……这个倒是个好法子,《大明会典》是弘治十年才开始修订的现在都还没搞完。

    毕竟之前负责的首辅徐溥,已经彻底的跟世界saying    goodbye了。

    当时另一位负责人刘健,这忙的脚不沾地的确是也没法进行系统纂修。

    那么成立一个“司律部”专门负责系统纂修律令,却也是应当的。

    “二则设‘帝国督捕缉事部’,专事接案侦缉、探查、抓捕、审讯……等职。下辖十三行省分司。”

    此事亦是可行,尤其是白昂若有所思。

    很多时候刑部缉拿很麻烦,否则也不至于如此多的江洋大盗背负海捕文书居然隐匿于士绅豪强家中。

    而各级官员、刑部对此完全一无所知,这按照道理来说是刑部极大的失职啊!

    “三则罪案审理、判决则归于大理寺。”

    却见张小公爷撇了撇嘴,眨巴着自己的那双丹凤桃花叹气道:“大理寺设置本是好的,但怎可之置于京师?!”

    “依臣之见,大理寺当分置十三司于各行省。大辟、十年以上流徒者当报于京师大理寺复审……”

    “其余则可由个司大理寺分司判决,若苦主不服则可依级上诉。最高终审至帝国大理寺总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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