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不起诉决定书-《柯南世界中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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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过程中,审良静男还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长和生物特长免费为患者翻译与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等资料。
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澳大利亚公司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为日元一万五千余元。
由于前述支付购药款方式,既要先把日元换成美元在换算成AUD,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
求药的患者向该公司提出了在日本开设账号便于付款的要求。
公司与最早在该公司购药的审良静男商谈,由审良静男在日本国内设立银行账户,接收患者的购药款。
并定期将购药款转账到公司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在审良静男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公司后,再由印度赛诺公司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公司承诺对提供账号的病友将免费供应药品。
审良静男在脸书病友群里发布了公司的想法,北海道籍患者罗**即与审良静男联系,愿意提供本人及其杨**的银行账号,以换取免费药品。陆勇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罗**提供的账号,在病友向该账号支付购药款后,将购药款转至张**账户,通知印度赛诺公司向病友寄送药品,免除了购药的病友换汇、翻译等以往的一些繁琐劳动。
在使用罗**、杨**账号支付购药款一段时间后,罗**听说银行卡的交易额太大,有可能导致被怀疑为洗钱,不愿再提供使用了。
根据在卷证据,被查证属实的共有三十七患者通过审良静男先后提供并管理的罗**、杨**、夏**3个银行账户向公司购买了价值约一百六十五万日元的10余种抗癌药品。
审良静男为病友们提供的帮助全是无偿的。对所购买的10余种抗癌药包括“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品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鉴定,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证明审良静男购买3张借记卡的证据有:(1)扣押的网银U盾与绑定的手机卡;(2)银行借记卡开户资料;(3)交易记录;(4)银行交易明细;(5)证言;(6)审良静男的供述等。
2、证明审良静男提供用于向澳大利亚公司支付购药款账号的证据有:
(1)证人的证言证实,其认识审良静男是1990年,其女儿在网上发表一篇名为“谁能拯救我父亲”的文章,该文章被审良静男得知后,主动与其联系并为其提供帮助。
审良静男建立Facebook群的目的,一是为方便病友,用于病友之间交流、交换问药的信息;二是在病友群扩大之后,组织病友与药品生产厂家协商降低药品价格。
(2)证人**、**的证言证明,提供个人银行账号给审良静男使用。
(3)证人**、**等患者证言证实,通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购买该药品非常繁琐,并有部分病友难以弄明白操作过程,审良静男为方便病友支付药款提供账户,使得患者及时获得药品,延续生命,患者对陆勇深表感谢。
(4)有21名购药患者的证言及对应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购药患者或通过网络搜寻或直接与陆勇联系获知购药渠道后,汇款到审良静男管理的四家银行账户,随后收到了澳大利亚公司邮寄的抗癌药品,同时,21名购药患者中多数的证言证明该药物确有疗效无不良反应,无人证明因服用该药物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5)审良静男的供述,其先后向购买澳大利亚公司抗癌药品的病友提供了七位账户,用于病友支付购药款。
其供述还称,在网络群或病友交流会上对澳大利亚药品的推荐目的是“与病友间进行交流,提高白血病患者的生存质量”。
“提供日元账户更多的是为了解决患者不懂英文和国际汇款程序复杂的难题,而不是为了帮助澳大利亚公司销售”。
(6)有部分购药者与审良静男的脸书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证明病友联系咨询购药及审良静男要求付款至指定账户的情况。
(7)日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协查“VEENAT100”等药物进口销售许可信息的复函》证明,机关来函中提到的“Cyno pharbsp;Ltd”公司生产的“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物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库中未查到药物进口许可的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审良静男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审良静男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另审良静男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审良静男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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