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后来我去找公司要保险钱,但是公司说这钱与工伤的钱冲抵了,这两笔钱只能要一个,不能都要。 我就想问问,我的保险费归公司所有合不合法!”男子道。 “嗯,您说的事之前也发生过。 我认为不合理。这两笔钱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取得的,所以不存在公司说的冲抵的情况。 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您看下,我给您解释。”王川说着从一旁拿过一份之前打印的《工伤保险条例》递给了男子。 “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所以,您发生工伤后,公司为您申请工伤,支付相关费用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必须把相关费用支付给您。如果公司不支付您可以去劳动稽查投诉公司。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保险义务。 所以在工伤保险之外,用人单位为员工另行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说的直白些,工伤保险支付各项工伤费用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而商业保险赔付是基于合同关系。两者不是一回事,相互之间不冲突! 根据司法实践,不用说你和公司之间没有约定,即便你们公司和员工约定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或约定以商业保险赔付金额抵减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该约定也会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在以往的案例中,公司以员工已获得商业保险赔付为由拒付或减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当然不排除有个别法院会做出不同的判决,但是几率很小。 所以,您公司所说的商业保险赔付与工伤保险待遇冲抵的事根本就没有依据,站不住脚。”王川解释道。 “哦,要是这么说,我可以去跟公司要商业保险赔付!”男子恍然大悟道。 “嗯,您有权力要商业保险赔付。”王川点头道:“您要是没有其他事咨询,麻烦您付下费。” “付费!?不好意思,我刚才没看到付费的牌子。您这里咨询一次多少钱?”男子问道。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