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字大章】第一百三十一章 乌鸦在何处和去找冬落-《东瀛怪诞创造时》


    第(2/3)页

    “冬落是谁?”

    【你真的要让大林瞳子去收容那个性转怪诞?】

    “恩。”

    涉谷公寓,顾醒新居。

    客厅的沙发上,早惠坐在一旁,满眼爱意的望着她。

    顾醒把手中的《第八号当铺》翻到了第二卷,卷名是瞳子与灰眼,

    “我说过要把浦只三郎变成女人,然后送到地狱里的吧?既然说了,就一定要做到。还有他那个叫什么久保祥一的同伙,绝不能放过,全部都要变成女人。”

    【别忘了,还有为浦只三郎杀人掩盖真相、毁灭证据的父母呢】

    【他的父母这会儿一定在为营救浦只三郎东奔西走、上蹿下跳吧?】

    【到时候,刀子一定要给的狠一点】

    “嗯,会的。”

    如果顾醒现在就想对付浦只三郎的父母,方法不要太多了,昏鸦可以直接拿走两个人的魂魄。

    藤野可以上门要债。

    熊田信彦可以直接上去吞脑袋。

    早惠除了被动触发的杀人规则之外,还有一条可以主动出手的规则,顾醒也是可以借用的。

    大林瞳子刚刚收容的【灰眼】也可以借用。

    甚至,喜多英二郎也可以出手——

    因为喜多英二郎规则概念里的忘恩负义范围太宽阔了,一点点恩惠就算施恩了,而施恩者对被施恩者有一点点怨气就算是触发了英二郎带走规则的候选人。

    而顾醒又可以提前任何一个备选人的带走顺次……按照这个逻辑,大概全人类都在喜多英二郎的带走规则里,只不过根据施恩者的怨念深浅轻重,带走的顺次不同而已。

    但就这样简简单单的带走这几个罪孽深重的家伙,顾醒总觉得不大甘心。

    “不着急……到时候一块儿收拾。”

    顾醒接着低头看书,第二卷的卷首语是:灰色的眼睛是吸干爱人的魔鬼。

    该卷主体部分记录了瞳子与花冈有希、熊田信彦的往昔故事。

    这个故事,顾醒曾在熊田信彦的那本书里看到过,但那是以熊田信彦的视角来记录的。同样的故事,从大林瞳子的视角来描述,又是另一番感触。

    大概,熊田信彦永远都不会知道,大林瞳子对他,是完全纯洁的友谊,和有希一样,从来没有掺杂过任何一丝丝男女感情方面的念头。这是一个更加悲伤的故事。

    正在公寓阳台上发呆望着窗外月亮的熊田信彦似乎察觉到了什么,瞬间出现在顾醒身后。

    顾醒立刻合上书本。

    熊田信彦冲着顾醒呲了呲牙,照着顾醒的脑袋一口咬了下去……

    等到熊田信彦回到阳台继续发呆之后,顾醒再次翻开《第八号当铺》,查看【灰眼】的信息。

    【灰眼】

    e级吞噬种、寄宿种怪诞,规则可补充完善。它藏身于荒诞沼泽的多眼迷雾中,在一众神秘怪眼之中毫不起眼。现被bh市警察本部怪诞调查员大林瞳子收容。

    【规则1】:灰眼会寄生于看到它的人类身上,并大幅提高宿主的魅力值,让看到宿主的其他人对其产生好感(e)。

    【规则2】:如果有人对灰眼的宿主产生好感,则将成为灰眼新的宿主。

    灰眼将在吞噬掉原宿主肌肤之下的肉体之后,寄宿于新宿主体内。

    新宿主将获得原宿主的全部记忆,用原宿主的肉身能量提升自己的力量和速度,提升效果可以不断叠加(e+)。

    【规则3】:灰眼可以主动吞噬掉每一个看到它的人,最后只剩下一副空皮囊(e-)

    【规则4】:灰眼可以打开空间隧道,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远距离传送(e-)

    顾醒仔细研究了一下规则二,发现了一个问题——

    这条规则最终的受益者竟然只有灰眼。

    因为原宿主要被吞噬,新宿主不久也会被吞噬,最终只有灰眼在不断杀人的过程中补全了规则。

    就连大林瞳子,作为容纳者而不是宿主,也无法通过这条规则提升自己的力量和速度。

    这一套规则看起来似乎有些复杂,但以那个会议上被大林瞳子用规则杀死的死囚为例,就很明白了——

    大林瞳子对死囚动用第三条规则时,死囚就会直接变成一团被吸干肉体的肌肤。

    动用规则1、规则2时,死囚就会成为灰眼的宿主。

    接下来,灰眼将会展开和中野车站时一样的死亡循环,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当然,作为灰眼的容纳者,灰眼的规则补全或者提升了,大林瞳子也算是受益者。此外,可以随时借用灰眼的顾醒……自然也受益了。

    对于顾醒而言,第四条规则格外有用。

    这也意味着,从此以后只要没有e-以上的规则束缚,顾醒随时都可以实现瞬间传送,简直不能再棒了。

    其实,有了第四条规则之后,顾醒似乎可以自己去打听冬落的位置,瞬间传送过去,然后想办法收服那个性转怪诞。但顾醒本人亲自出手,暴露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了。

    按照顾醒对未来的规划,如果他想让更多的怪诞调查员触发怪诞交易者的规则,也就必须尽可能多的接触一些怪诞调查员。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