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一章 危险-《大明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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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牙子,是最令人痛恨的犯人。每个人牙子所贩卖的被害人的背后,都是一个破碎的家庭。尤其是,那些专门贩卖儿童的人牙子。

    历朝历代,对于这些人贩子的处置轻重不一。但最轻的,也是杀头。

    秦汉时期,国家对外战争频繁急需兵源,国内的徭役急需劳动力,使得秦朝和汉朝的中央政府以严厉手段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

    根据汉朝法律,人贩子一旦被官府抓住,就会处以磔刑——不但将人贩子处死,还要将尸体肢解,并不准收尸。

    《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统一法典,其对各个犯罪都有完备的刑法规定。根据《唐律·盗贼》规定,掠卖人口为奴的,首犯绞刑,从犯流放三千里。

    到了宋朝这更为的细化,宋朝对拐卖人口的惩罚和唐朝时期大同小异。不过宋朝法律对官府渎职犯罪进行了惩罚。《宋会要》中记载官员对拐卖人口犯罪不闻不问,朝廷要予以严厉处罚。

    明朝相对宽松一些,《大明律》规定,掠卖人口者,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掠卖人口给他人做妻妾者,杖刑一百三年刑期。

    看起来,大明律对此似乎最是仁慈。实际上,这一百杖刑下来,几乎是必死无疑。

    而朱慈烺上台之后,对于人贩子的处罚空前绝后。轻则杀头,重则凌迟。

    按理说,朱慈烺这样一个穿越者身份的帝王。他是受过文明教育的,像是凌迟之类的酷刑,理应取消的。

    实际上朱慈烺也这么做了,除大逆之外,废除凌迟。可是,却有两条细则不受约束。

    其一就是造反,且罪大恶极者,可处凌迟。但凌迟不得超过十刀,这比起动辄三千刀的凌迟活剐,算是仁慈的多了。

    其二就是贩卖人口,重者凌迟且无上限,也就是说对于贩卖人口的人贩子,凌迟几千刀也是律法允许的。

    在如此高压态势之下,人贩子的情况得到了极大的缓解。可即便是这样,依旧是屡禁不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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