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六章 转机-《大明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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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卖人口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就是背后的利益链,巨大的利润使得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

    有专卖贩卖儿童的人贩子,将孩童拐卖之后,高价卖出。一般这种,男孩的价格要高于女孩。这是因为一些不能生育的夫妻,喜欢收养男童传宗接代。

    而买卖女童则更为的罪恶,女童不值钱,许多人买了做童养媳。什么是童养媳,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养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

    所谓童养媳,就是从小被人抱养,长大成年后,就要成为那家的儿媳妇。之所以盛行童养媳,原因就是当时的社会非常贫穷落后,老百姓的生活十分低下。贫民家里收养的童养媳,大部分都是从外地或灾区抱养来的,再一个就是从道旁路边拣回来的女弃婴,还有的是从街上插草标卖儿卖女的灾民手中用贱价买回的幼女。

    童养媳在清代几乎成为普遍的现象。童养的女孩年龄都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

    明代也有这样的弊端,明代童养媳婚书上的女孩手印一般认为儿子可以传宗接代并增加劳动力,而女儿迟早要嫁人还要赔一份嫁妆,生养女儿宛如帮别人家养媳妇,嫁女儿时还要忍受一次亲人别离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儿送人家当童养媳的大有人在。

    因此许多人家一生出女儿,即便有能力抚养,也会寻找适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换,买卖,指腹为婚,为小孩预做婚嫁规划等。同时嫁娶或买进来的女孩多半做为儿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谓童养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儿,也多半会嫁娶买卖或送给别人家做童养媳。

    买卖童养媳,甚至于成了堂而皇之的事。朱慈烺做了皇帝之后,下旨取消了这些弊政。严禁贩卖人口,包括童养媳。

    这遭到了民间的一些抵制,在皇权的高压之下,地方官府开始严查童养媳的行为。终于,这种童养媳得到了遏制。

    除了贩卖儿童,还有一种就是专门贩卖妇女的罪恶勾当。贩卖人口,在中国至少在夏朝就存在了。进行奴隶社会以来,奴隶的最方便来源,便是罪犯、战俘及欠债还不起的平民。而奴隶因为失去自由,形同商品,因此是可以买卖的。夏朝末朝的名相伊尹便是个奴隶出身,且是奴隶世家,因为他的父亲是个既能屠宰又善烹调的家用奴隶厨师,母亲是居于伊水之上采桑养蚕的奴隶,他自己作为陪嫁的奴隶去了商地,可以说是“官卖”。

    《韩非子》一书说记载“傅说转鬻,舂于深岩以自给”,周代时,出现了专门负责人口买卖的官员,称为“质人”。《周礼·地官》记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将“人民”与货物、牛马、兵器、车辇和奇珍异宝并列,成为交换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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