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页 第81章 番外篇吴书东吴大帝传 孙权字仲谋。兄策既定诸郡,时权年十五,以为阳羡长。郡察孝廉,州举茂才,行奉义校尉。汉以策远脩职贡,遣使者刘琬加锡命。琬语人曰:“吾观孙氏兄弟虽各才秀明达,然皆禄祚不终,惟中弟孝廉,形貌奇伟,骨体不恒,有大贵之表,年又最寿,尔试识之。” 建安四年,从策征庐江太守刘勋。勋破,进讨黄祖於沙羡。 五年,策薨,以事授权,权哭未及息。策长史张昭谓权曰:“孝廉,此宁哭时邪?且周公立法而伯禽不师,非欲违父,时不得行也。况今奸宄竞逐,豺狼满道,乃欲哀亲戚,顾礼制,是犹开门而揖盗,未可以为仁也。”乃改易权服,扶令上马,使出巡军。是时惟有会稽、吴郡、丹杨、豫章、庐陵,然深险之地犹未尽从,而天下英豪布在州郡,宾旅寄寓之士以安危去就为意,未有君臣之固。张昭、周瑜等谓权可与共成大业,故委心而服事焉。曹公表权为讨虏将军,领会稽太守,屯吴,使丞之郡行文书事。待张昭以师傅之礼,而周瑜、程普、吕范等为将率。招延俊秀,聘求名士,鲁肃、诸葛瑾等始为宾客。分部诸将,镇抚山越,讨不从命。 七年,权母吴氏薨。 八年,权西伐黄祖,破其舟军,惟城未克,而山寇复动。还过豫章,使吕范平鄱阳,程普讨乐安,太史慈领海昏,韩当、周泰、吕蒙等为剧县令长。 九年,权弟丹杨太守翊为左右所害,以从兄瑜代翊。 十年,权使贺齐讨上饶,分为建平县。 十二年,西征黄祖,虏其人民而还。 十三年春,权复征黄祖,祖先遣舟兵拒军,都尉吕蒙破其前锋,而凌统、董袭等尽锐攻之,遂屠其城。祖挺身亡走,骑士冯则追枭其首,虏其男女数万口。是岁,使贺齐讨黟、歙,分歙为始新、新定、犁阳、休阳县,以六县为新都郡。荆州牧刘表死,鲁肃乞奉命吊表二子,且以观变。肃未到,而曹公已临其境,表子琮举众以降。刘备欲南济江,肃与相见,因传权旨,为陈成败。备进住夏口,使诸葛亮诣权,权遣周瑜、程普等行。是时曹公新得表众,形势甚盛,诸议者皆望风畏惧,多劝权迎之。惟瑜、肃执拒之议,意与权同。瑜、普为左右督,各领万人,与备俱进,遇於赤壁,大破曹公军。公烧其馀船引退,士卒饥疫,死者大半。备、瑜等复追至南郡,曹公遂北还,留曹仁、徐晃於江陵,使乐进守襄阳。时甘宁在夷陵,为仁党所围,用吕蒙计,留凌统以拒仁,以其半救宁,军以胜反。权自率众围合肥,使张昭攻九江之当涂。昭兵不利,权攻城逾月不能下。曹公自荆州还,遣张喜将骑赴合肥。未至,权退。 十四年,瑜、仁相守岁馀,所杀伤甚众。仁委城走。权以瑜为南郡太守。刘备表权行车骑将军,领徐州牧。备领荆州牧,屯公安。 十五年,分豫章为鄱阳郡;分长沙为汉昌郡,以鲁肃为太守,屯陆口。 十六年,权徙治秣陵。明年,城石头,改秣陵为建业。闻曹公将来侵,作濡须坞。 十八年正月,曹公攻濡须,权与相拒月馀。曹公望权军,叹其齐肃,乃退。初,曹公恐江滨郡县为权所略,徵令内移。民转相惊,自庐江、九江、蕲春、广陵户十馀万皆东渡江,江西遂虚,合肥以南惟有皖城。 十九年五月,权征皖城。闰月,克之,获庐江太守朱光及参军董和,男女数万口。是岁刘备定蜀。权以备已得益州,令诸葛瑾从求荆州诸郡。备不许,曰:“吾方图凉州,凉州定,乃尽以荆州与吴耳。”权曰:“此假而不反,而欲以虚辞引岁。”遂置南三郡长吏,关羽尽逐之。权大怒,乃遣吕蒙督鲜于丹、徐忠、孙规等兵二万取长沙、零陵、桂阳三郡,使鲁肃以万人屯巴丘以御关羽。权住陆口,为诸军节度。蒙到,二郡皆服,惟零陵太守郝普未下。会备到公安,使关羽将三万兵至益阳,权乃召蒙等使还助肃。蒙使人诱普,普降,尽得三郡将守,因引军还,与孙皎、潘璋并鲁肃兵并进,拒羽於益阳。未战,会曹公入汉中,备惧失益州,使使求和。权令诸葛瑾报,更寻盟好,遂分荆州长沙、江夏、桂阳以东属权,南郡、零陵、武陵以西属备。备归,而曹公已还。权反自陆口,遂征合肥。合肥未下,彻军还。兵皆就路,权与凌统、甘宁等在津北为魏将张辽所袭,统等以死扞权,权乘骏马越津桥得去。 二十一年冬,曹公次于居巢,遂攻濡须。 二十二年春,权令都尉徐详诣曹公请降,公报使脩好,誓重结婚。 二十三年十月,权将如吴,亲乘马射虎於庱亭。马为虎所伤,权投以双戟,虎卻废,常从张世击以戈,获之。 二十四年,关羽围曹仁於襄阳,曹公遣左将军于禁救之。会汉水暴起,羽以舟兵尽虏禁等步骑三万送江陵,惟城未拔。权内惮羽,外欲以为己功,笺与曹公,乞以讨羽自效。曹公且欲使羽与权相持以斗之,驿传权书,使曹仁以弩射示羽。羽犹豫不能去。闰月,权征羽,先遣吕蒙袭公安,获将军士仁。蒙到南郡,南郡太守麋芳以城降。蒙据江陵,抚其老弱,释于禁之囚。陆逊别取宜都,获秭归、枝江、夷道,还屯夷陵,守峡口以备蜀。关羽还当阳,西保麦城。权使诱之。羽伪降,立幡旗为象人於城上,因遁走,兵皆解散,尚十馀骑。权先使朱然、潘璋断其径路。十二月,璋司马马忠获羽及其子平、都督赵累等於章乡,遂定荆州。是岁大疫,尽除荆州民租税。曹公表权为骠骑将军,假节领荆州牧,封南昌侯。权遣校尉梁寓奉贡于汉,及令王惇市马,又遣朱光等归。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