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章 十五税一-《重生之吴霸春秋庆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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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噽似乎是看出了庆忌内心的忧虑,旋即开腔道:“大王,臣以为治粟内史所言,颇为不妥!”
“吴国终究不是齐国,吴之变法,不能全盘效仿齐之变法。”
“我等只是借鉴,而非抄袭!齐国早在管仲变法前, 就坐拥鱼盐之利,土地肥沃,人口甚众,我吴国则不然。”
“吴国虽同样靠近大海,有鱼盐之利,但不似齐国一般接壤于晋、卫、鲁等中原列国。内地少产食盐, 故而多自齐地购入!”
“而接壤于我吴国的国家, 莫非楚越,还有如钟吾、徐、钟离等楚国的附庸之国, 或与我吴国有嫌隙,或自己就能盛产食盐。”
“如此,吴国岂能与齐国同哉?再者说,吴国地广人稀,赋税本就不高,再轻徭薄赋,唯恐国府财政赤字,入不敷出矣!”
闻言,包括庆忌在内,季札、计然等一众大臣都不由得点了点头,颇为赞同。
范蠡则是道:“予民生息,轻徭薄赋,藏富于民是必须的,我吴国的确不能全盘效仿管仲变法!”
“是故,大王,臣以为吴国可在管仲变法, 征收赋税的基础上,划分商税与田租税(农税)!”
“商税上, 吴国两年征税一次,上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五。”
“中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
“下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五,遇饥荒不变!”
“田租税上,大王可将赋税征收额度定为什五税一。不论是否丰收之年,一律十五税一,如遇饥荒,则免税!”
听到这话,庆忌在暗自思衬一阵后,旋即微微颔首,道:“善!”
对于范蠡划分商税与田租税的这一主张,庆忌十分赞同。
毕竟,商贾可不同于农民和其他百姓(贩夫走卒)。
碰上灾荒之年,遭殃的普通的黎庶,商贾受到的影响不大,甚至于一些黑心的粮商, 还能以此囤货居奇,大发横财!
当然, 商税的概念早已出现,并非是范蠡第一个提出来的。
商税,对商人贩卖商品及其他商业行为所征收之税!
商税起源于西周,当时失去政权后的商朝遗民,多从事贩运、买卖商品的行业,俗称商人。
国家对其征收的税主要有关市税和山泽税等!
市税又分级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
山泽税是对矿产品、兽皮、齿、角、羽翮、鱼、盐等物征税。
后历代均征收关市及山泽税(或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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