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章 十五税一-《重生之吴霸春秋庆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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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伯噽似乎是看出了庆忌内心的忧虑,旋即开腔道:“大王,臣以为治粟内史所言,颇为不妥!”

    “吴国终究不是齐国,吴之变法,不能全盘效仿齐之变法。”

    “我等只是借鉴,而非抄袭!齐国早在管仲变法前,    就坐拥鱼盐之利,土地肥沃,人口甚众,我吴国则不然。”

    “吴国虽同样靠近大海,有鱼盐之利,但不似齐国一般接壤于晋、卫、鲁等中原列国。内地少产食盐,    故而多自齐地购入!”

    “而接壤于我吴国的国家,    莫非楚越,还有如钟吾、徐、钟离等楚国的附庸之国,    或与我吴国有嫌隙,或自己就能盛产食盐。”

    “如此,吴国岂能与齐国同哉?再者说,吴国地广人稀,赋税本就不高,再轻徭薄赋,唯恐国府财政赤字,入不敷出矣!”

    闻言,包括庆忌在内,季札、计然等一众大臣都不由得点了点头,颇为赞同。

    范蠡则是道:“予民生息,轻徭薄赋,藏富于民是必须的,我吴国的确不能全盘效仿管仲变法!”

    “是故,大王,臣以为吴国可在管仲变法,    征收赋税的基础上,划分商税与田租税(农税)!”

    “商税上,    吴国两年征税一次,上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五。”

    “中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十。”

    “下等之年,每年征百分之五,遇饥荒不变!”

    “田租税上,大王可将赋税征收额度定为什五税一。不论是否丰收之年,一律十五税一,如遇饥荒,则免税!”

    听到这话,庆忌在暗自思衬一阵后,旋即微微颔首,道:“善!”

    对于范蠡划分商税与田租税的这一主张,庆忌十分赞同。

    毕竟,商贾可不同于农民和其他百姓(贩夫走卒)。

    碰上灾荒之年,遭殃的普通的黎庶,商贾受到的影响不大,甚至于一些黑心的粮商,    还能以此囤货居奇,大发横财!

    当然,    商税的概念早已出现,并非是范蠡第一个提出来的。

    商税,对商人贩卖商品及其他商业行为所征收之税!

    商税起源于西周,当时失去政权后的商朝遗民,多从事贩运、买卖商品的行业,俗称商人。

    国家对其征收的税主要有关市税和山泽税等!

    市税又分级布、总布、质布。罚布、廛布。

    山泽税是对矿产品、兽皮、齿、角、羽翮、鱼、盐等物征税。

    后历代均征收关市及山泽税(或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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