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军纪军歌-《南明1662》
第(1/3)页
在李安下令发饷后,马思良便安排人手开始分发饷银。李安随即向马宝介绍了新的饷银规制,即杂兵1两白银;刀牌手,长枪手1.3两白银;弓箭手1.4两白银;火统手1.4两白银;火炮手1.6两白银;骑兵1.5两白银。
军官每月饷银为,什长2两白银;总旗4两白银;把总6两白银;千总10两白银;游击15两白银;副总兵20两;总兵25两白银。
一个时辰马宝所部便已发饷完毕,随后李安吩咐吴三省把五镇兵马全部集结。
发饷时马思良便安排人统计马宝所部,所计士兵共15682人,战马20653匹。全军总计58752人。
李安和马宝商议,抽出一万人补充到五镇兵马中,剩下五千余人单独成立一个精锐骑兵镇,由马宝任总兵,骑兵镇一人双马,全部着暗甲(即布面甲)。
各镇则是在原定的500骑兵的基础上,再增加1500骑兵,总计两千骑兵。
整合完军队后,李安顺便把自己这些天订立的军纪颁发下去,并让吴三省当众宣读军纪。
“三大纪律。
第一、一切行动听指挥。
第二、不拿百姓一针一线。
第三、一切缴获要归公。
十八项斩令。
一.临阵进退不候号令,及战后不归伍者,斩。
二.临阵回顾退缩,及交头接耳着,斩。
三.临阵探报不实,诈功冒赏者,斩。
四.遇差逃亡,临阵诈病者,斩。
五.守卡不严,敌得偷过,及禀报迟误,先自惊走者,斩。
六.奉命怠慢,贻误戎机者,斩。
七.长官阵殁,首领属官援护不力,无一伤亡,及头目战死,本棚兵丁并无伤亡者,悉斩以徇。
八.临阵失火误事者,斩。
九.行队遗失军械,及临阵未经受伤抛弃军械者,斩。
十.泄露密令,有心增减传谕,及窃听秘密者,斩。
十一.搔扰居民,抢掠财物,强奸妇女者,斩。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