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南宋金元的兴亡-《大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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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官制

    明清两代的官制,也是沿袭前朝的。其中最特别的是:一、内官的无相职,二、外官的区域扩大,级别增多。

    明太祖初年,本来仍袭元制,设立中书省,以为相职的。十三年,因宰相胡惟庸谋反废去中书省。二十八年,并谕群臣:“……以后嗣君……毋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这时候,天下大政,都分隶六部,而天子以一人总其成(倒像共和时代,废掉内阁制而行总统制似的)。但是这种办法,须天子英明,方办得到。后嗣的君主,都是庸懦无能的,或者怠荒不管事,其势就不可行了。于是殿阁学士,就起而握宰相的实权。殿阁学士(中极、建极、文华、武英、四殿。文渊阁,及东阁“以其授餐大内,常在天子殿阁之下……故亦曰内阁”)本是文学侍从之臣,管“票拟”、“批答”等事,不过是前代翰林学士之流(诏诰的起草,在唐朝,本是中书舍人的职事。后来翰林学士越俎代庖,本是件越职侵权的事情。明初既废掉宰相,殿阁学士,起而承此职之乏,却是势极自然的)。但是其责职,终究不过在文字上而已。所以太祖时,尚不过预备顾问。成祖时,解缙等居此职,才参与起机务来。仁宗时,杨荣、杨士奇,都以东宫师傅旧臣,领部事而又兼学士之职,其地位才渐次隆重。以后累朝,什么事情,都和内阁学士商量,其权限愈扩而愈大。到世宗时,夏言、严嵩就都赫然变作真宰相了。但是实权虽大,在名义上,终不过是个文学侍从之臣,好比天子的书记官一样,并没有独立的职权。明朝一代,弄得有权臣而无大臣(神宗时代,张居正颇以宰相自居,时人已大不谓然了)。君主的无所畏惮,宦官的能够专权,未始不由于此。所以黄梨洲发愤说:有明一代,政治之坏,自高皇帝废宰相始(见《明夷待访录》)。清初以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体仁阁大学士各一人,协理大学士二人,为相职。康熙中,撰拟谕旨,都由南书房翰林。所以这时候,高士奇等一班人,颇有权势。雍正用兵西北,说是怕军机露泄,乃特设军机处于隆宗门内。选阁臣和部院卿贰,兼摄其政,谓之军机大臣。另简部曹和内阁中书等,管理拟稿编纂等事,谓之军机章京。从此以后,枢务都归军机处了。

    六部在明朝,都以尚书为长官,侍郎贰之。其下有郎中员外郎,分设许多清吏司,以办一部的事务。这是庶政的总汇。清朝:尚书,满汉各一。侍郎,满汉各二。又于其上设管理部务的大臣(吏、户、兵三部和理藩院都有。因最初设部的时候,原系以贝勒管理,后来虽设尚侍,吏、户、兵三部,都沿袭未废。管部大臣,清初兼用亲王郡王。后来以权太重。但用大学士),以致尚侍的权柄,亦不完全。理藩院虽名为院,亦设尚侍,官制和六部相同,但所用都系满蒙人。五口通商以前,西洋各国的交涉,也都是由理藩院办理的。咸丰十年,才特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派王大臣管理。光绪二十七年,改为外交部。有管部大臣一,会办大臣一,尚书一,侍郎一,又有左右丞及左右参议。派公使驻扎各国,起于光绪元年。其初系以京卿出使,仍留原职。后来才独立为一官,隶属外务部。分头二三等,平时所派,为二三等;遇有特别事务,才派头等。又有总副领事和领事,驻扎各国,以保护侨民。光绪三十二年,改设外务、吏、民政(以新设的巡警部改)、度支(以户部改,财政处、税务处并入)、礼(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并入)、学(以新设的学务处改,国子监并入)、陆军(以兵部改,练兵处太仆寺并入)、农工商(工部改,商部并入)、邮传、理藩(理藩院改)、法(刑部改)十一部。除外务部外,都设一尚书,两侍郎,不分满汉。宣统元年,又增设海军部咨议府。尚书都改为大臣。而将吏礼部并入内阁。裁军机处政务处,另设总协理大臣,以图设立责任内阁。

    明清两朝,都察院的权最重。明制:有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十三道监察御史(清十五道)。在外则巡按、清军、提督学校、巡监、巡漕等事,都以委之。而巡按御史,代天子巡守,权最重。总督巡抚,本系临时派遣的官,后来因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所以巡抚常派都御史。总督亦兼都御史。清朝则左都副御史,都满汉并置。右都副御史,但为在外督抚的兼衔(六科给事中,掌谏诤及稽查,在明代亦为有实力的官。清朝雍正时,使给事中隶属都察院,遂失其独立的资格)。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三法司,明清两代都同。翰林院本系文学侍从之官,明朝从天顺以后,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所以翰林院的位置,骤觉崇高。詹事府本东宫官,清朝不设太子,此官但为翰林院升转之阶。宗人府管理皇族,在明代关系本不甚重要。但在清代,宗室爱新觉罗系一特别阶级,专归宗人府管理。凡宗室爱新觉罗议叙,专归宗人府,议处亦由宗人府会同刑部办理,所以宗人府亦颇有关系。历代中央各官,大半为奉君主一人而设。清朝则此等官署,虽亦俱有,而实际上供奉天子的事情,大部分在内务府。又太监亦是为内务府管理的,所以又兼历朝内侍省之职。

    外官则明初改路为府。府之下为县。州则属州同于县,直隶州同于府。其上设布政按察二司,布政司掌民政,按察司掌刑事。也是行的两级制,而上有监司之官。但是元朝的行省,区域本嫌太大(这本不是认真的地方区划)。明初虽废去行省,而布政司所管的区域,却沿其旧,以致庞大而无当。又布政司的参政参议,按察使的副使佥事,都分司各道,遂俨然于府县之上,添设一级(道的名目很繁。在明时,最普通的,是“分巡”、“分守”和兵备。《明史》说:“明初制恐守令贪鄙不法,故于直隶府州县设巡按御史,各布政司所属设试佥事。已罢试佥事改按察分司四十一道,此分巡之始也。分守起于永乐间,每令方面官巡视民瘼,后遂定右参政右参议分守各属府州县。兵道之设,仿自洪熙间。以武臣疏于文墨,遣参政副使沈固、刘绍等往各总兵处整理文书,商榷机密,未尝身领军务也。至弘治中,本兵马文升,虑武职不修,议增副佥一员敕之,自是兵备之员盈天下。”)。而明朝所遣总督巡抚,本是随时而设的,在清代又成为常设之官,其权力远出于两司之上,就不啻更加一级而成五级了。

    清朝对于东三省,治法颇为特别。奉天系陪都,设府尹,又有五部(除吏部)。府尹但管汉人,旗人的民刑诉讼,都归五部中的户刑二部;而军事上则属将军(其初盛京将军,尝为兼管府事大臣,后改于五部中简一人为之)。光绪二年,乃以将军行总督事、府尹行巡抚事。吉、黑但有将军副都统。末年乃设东三省总督,改为行省制。对于蒙古、新疆、西藏,亦用驻防制度。新疆于中俄伊犁交涉后,亦改为行省;而蒙藏则始终未能改省。对于外蒙古的驻防,有定边左副将军和参赞大臣,驻扎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参赞大臣,帮办大臣,驻扎科布多。对于青海、蒙古,则有西宁办事大臣,驻扎西宁,而对内蒙古和西套蒙古,无驻防。凡蒙旗都置札萨克,唯内属察哈尔土默特无札萨克,直接归将军副都统管辖。对新疆,有伊犁将军,统辖参赞、领队、办事、协办诸大臣,分驻南北路各城。对西藏,有驻藏办事大臣一人,帮办大臣一人,分驻前后藏。宣统三年,裁帮办大臣,设左右参赞。左参赞与驻藏大臣,同驻前藏,右参赞驻后藏。

    第二节 学校选举

    中国选举之法,从唐到清,可以称为科举时代。这时候的选举,并非没有别一条路,而其结果,总是科举独盛。

    明初是学校、科目、荐举,三途并用,而太祖看得学校很重。其制:国学名国子监(南北二京俱有)。肄业于国子监的,谓之“监生”,而其中又有举监(举人)、贡监(生员)、荫监(品官子弟)、例监(损赀。起景帝时)之分。

    府州县皆立学,府置教授一,训导四,生员四十人。州置学正一,训导三,生员三十人。县置教谕一,训导二,生员二十人。其增广于定额之外的,谓之增广生员。前此所设,得食廪膳的,谓之廪膳生员。后来增广亦有定额,更于定额之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的,谓之附学生员。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和府州县官。英宗正统元年,专置提学官,以三年为一任。三年之中,考试两次。一次第其优劣,分为六等,谓之岁考。有科举的年份,又考试一次,取列一二等的,得应乡试,谓之科考(生员之额既多,初入学的,都称附学生员。岁科两考,名次高的,才得为廪膳增广生员)。士子不曾入学的,统称为童生。明朝立学最盛,府州县之外,诸卫所亦皆立学。又应科举的,必须先在学校毕业,而学校起家,可以不由科举。太祖时候,对于国学,极为注重。“司教之官,必选耆宿。”规则亦极完备。国学诸生,皆令其分赴诸司,先习吏事,谓之“历事监生”。洪武二十六年,尝尽擢国子生六十四人为布政、按察两使及参议副使佥事等官。其为四方大吏的尤多。而台谏之选,亦出于此。就常调的,亦得为府州县六品以下官。然“一再传之后,进士日益重,荐举遂废,而举贡日益轻……迨开纳粟之例,则流品渐淆。且庶民亦得援生员之例以入监,谓之民生,亦谓之俊秀。而监生益轻”。于是同处太学之中,而举监、贡监、荫监等和援例监生,出身又各不相同。而举人生员,亦都不愿入监,国学就有名无实了。这个自由于科目之势,积重已久。所以明太祖一个人的崇重学校,不能挽回。

    其科举之制,亦是但有进士一科。初场试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子、午、卯、酉之年,在直省考试,谓之“乡试”,中式的谓之“举人”。第二年,到京师去,应礼部的考试,谓之“会试”(都分三场,所试如上所述)。中式的更由天子廷试(对策),分一、二、三甲。一甲三人,谓之“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试同进士出身。其经义的格式,略仿宋朝的经义。然有两特别之点:一、须“用古人语气为之”,二、“体用排偶”(所以谓之“八股”)。这种奇怪的文体,也有个发生的缘故。因为考试的时候,务求动试官之目。然应考的人多,取录的人少。出了题目,限定体裁,无论怎样高才博学的人,也不敢说我这一篇文章,一定比人家做得好。而又定要动试官之目,就只有两种法子:一是把文章做得奇奇怪怪,叫试官看了,吃其一吓,不敢不取。二是把文章做得很长,也是吓一吓试官的意思——这两种毛病,是宋朝以来就极盛的。要限制这种弊病,就于文章的格式上,硬想出种种法子:第一种办法,就是所以预防一的弊病。第二种办法,则是所以预防二的弊病的(因为要代古人说话,就是限定了,只准说某时代某一个人的话。其所说的话,就有了一定范围,自然不能十分奇怪。散文可以任意拉长〈所谓“汗漫难知”〉,骈文却不容易)。然而文体却弄得奇怪不堪了。

    清朝的学校选举制度,大抵沿明之旧。所不同的,则二场不试论判,及诏、诰、表,而于头场试四书文三篇,五言试帖诗一首。二场试五经文三篇。三场试策五道(乡会试同,殿试策一道)。此外康熙十八年,乾隆元年,曾举行博学鸿词科。光绪二十九年,又曾举行经济特科,则系前朝制科之类(参看第五章第二节)。

    明清的科举制度,有可评论者两端。其一,学校科目,历代都是两件事。明朝令应科目的必由学校,原是看重学校的意思。然其结果,反弄得入学校的,都以应科举为目的,学校变成科举的附属品——入学校的目的,既然专在应科举,而应科举的本事,又不必定要在学校里学;则学校当然可以不入。到后来,学校遂成虚设。生员并不真正入学,教官也无事可做。其二,唐宋时代的科举,设科很多(参看第二篇第十五章第二节,及第三篇第十章第二节),应这时代的科举,一人懂得一件事就行了。这是可能的事情。从王荆公变法之后,罢“诸科”而独存“进士”。强天下的人而出于一途,已经不合理了。然而这时候,进士所试的只是经义、论、策。经义所试的,是本经、兼经。一人不过要通得一两经,比较上还是可能的事情。到明清两朝,则应科举的人:一、于经之中,既须兼通《四书》、《五经》。二、明朝要试论、判、诏、诰、表,清朝要试试帖诗,这是唐宋时“制科”和“诗赋进士科”所试的事情,一人又要兼通。三、三场的策,前代也有个范围的(大抵时务策居多)。明清两朝,则又加之以经子,更其要无所不通。这种科举,就不是人所能应的了。法律是不能违反自然的。强人家做不能做的事情,其结果,就连能做的,人家也索性不做。所以明清两朝的科举,其结果,变成只看几篇《四书》文,其余的一概不管;就《四书》文也变成另外一种东西,会做《四书》文的人,连《四书》也不必懂得的。于是应科举的人,就都变作一物不知的。人才败坏,达于极点了(戊戌变法,曾废八股,以策论经义试士。孝钦垂帘之后,仍复八股。辛丑回銮,又废八股,试策论经义。1905年,遂废科举。其事无甚效果,不足论)。

    第三节 兵制

    明朝的兵制,和唐朝的府兵,最为相像。其制系以“卫”、“所”统兵,而以“都督府”和“都司”,统辖卫所——凡都司,都属于都督府,但卫所亦有属都督府直辖的。其编制以百二十人为一百户,千二百人为一千户,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设于京城。有左右都督、同知、佥事。都司有都指挥使,卫有卫指挥使,千户所有正副千户,百户所有百户。每百户之下,设总旗二名,小旗十名。自卫指挥使以下,官多世袭;其军士亦父子相继。凡卫所的兵,平时都从事于屯田。有事则命将统带出征;还军之后,将上所佩印,兵亦各归卫所。统率之权,在于都督府;而征伐调遣,则由于兵部。天子的亲军,谓之“上直卫”。此外又有南北京卫,都以卫所之兵调充。凡此,都和唐朝的兵制,极相像的。但是后来,番上京师的“三大营”,既然腐败得不堪;而在外的卫所,亦是有名无实。

    清朝的兵制,则初分“旗兵”、“绿营”,后来有“勇营”,再后有“练兵”。末年又仿东西各国,行“征兵”之制。

    旗兵分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满洲八旗太祖时就有。其初但分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后来兵多了,才续添出镶黄、镶白、镶红、镶蓝。蒙古、汉军八旗,则均系太宗时所置。每旗置都统一,副都统二。凡辖五参领,一参领辖五佐领,一佐领辖三百人。入关之后,八旗兵在京城的,谓之禁旅八旗,仍统以都统副都统。驻守各处的,谓之驻防八旗,则统以将军副都统。八旗兵都系世袭。一丁受饷,全家坐食。其驻防各省的,亦都和汉人分城而居。尚武的风气,既已消亡,而又不能从事生产。到如今,八旗生计,还成为一个很困难的问题。

    绿营则沿自明朝,都以汉人充选,用绿旗为标志,以别于八旗,所以谓之绿营。皆隶于提督、总兵。总兵之下,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提镇归督抚节制。督抚手下,亦有直接之兵,谓之督标、抚标。其兵有马步之别。

    乾隆以前,大抵出征则用八旗,平定内乱,则用绿营。川楚教民起后,绿营旗兵,都毫无用处,反借乡兵应战。于是于绿营之外,另募乡民为兵,谓之练勇。太平军起后,仍借湘淮军平定。于是全国兵力的重心,移于勇营(勇营的编制,以百人为一哨,五哨为一营。马队以五十人为一哨,五哨为一营。水师以三百八十八人为一营)。法越之役,勇营已觉得不可恃,中日之战,更其情见势绌了。

    于是于勇营之外,挑选精壮,加饷重练,是为练军。各省绿营,亦减其兵额,以所省的饷,加厚饷额,挑选重练。

    练军之中,最著名的,为甲午战后所练的武卫军。分中、左、右、前、后五军,都驻扎畿辅。而其改练新操最早的,则推湖北的自强军(张之洞总督湖广时所练)。

    征兵之制,实行于1907年。于各省设督练公所,挑选各州县壮丁,有身家的,入伍训练,为常备兵。三年,放归田里,谓之续备兵。又三年,退为后备兵。又三年,则脱军籍。其军官之制,分三等九级。上等三级,为正副协都统,中等为正副协参领,下等为正副协军校。

    水师之制,清初分内河、外海。江西、湖南、湖北战船,属于内河。天津、山东、福建战船,属于外海。江、浙、广东,则两者兼有。以水师提督节制之。太平军起后,曾国藩首练水师,以与之角逐,遂成立所谓长江水师,而内河水师亦一变。事平以后,另练南北洋海军,而外海水师之制亦一变(从前《广智书局》出有夏氏所著《中国海军志》一册。于清代海军沿革,叙述颇详,可供参考。又甲午以前海军情形,亦散见《东方兵事纪略》、《中东战纪》两书中)。

    火器沿革,见《明史》卷九十二和《清朝全史》第十四第三十七两章。文长不能备录,可自取参考。

    第四节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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