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页 于正在黑山率先治“法”,此等前无古人之事虽凭权威压服了内部物议,但免不了外部的议论非非。 这第一个,便是离着黑山最近的山下邑,弘毅大夫闻言此事,却是亲自上门来劝。还不及端坐互相见礼,弘毅大夫便痛心疾首地言道: “子敬,此事你做的未免太过孟浪了,先王之制斯为美,岂可轻废。” 于正见此,则是淡然见礼,答曰:“法出于礼,黑山治法非为废礼也,只是在礼的基础上再加以规范一二。” 在于正看来,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诚然,在一定时期,这种“礼法”制度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维护了社会稳定。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礼法”制度在形式上偏于保守,内容上过于陈旧,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了,所以他才要“治法”。 不过为了让此时的社会更容易接受,也考虑到好友的关切心情。于正还是避重就轻地言道: “不学礼无以立,礼是为人之本,也是立足之本,正,旦夕不敢忘礼也。 然而时也易也,夏礼不足有商补之,商礼不足有周补之,正之所为,乃是补‘礼’之不足,以‘法’将模糊处规范,将错漏处校正。并将此公之于众,使人人知礼,人人守法。如此先王之制虽有稍改,但周室却可千秋永续,此治世之道也。” 弘毅大夫与于正对坐,闻言却是脸色一黑,于正虽然善辩,但是在这一件事上,弘毅大夫却恪守“复礼”之道,根本不为所动。甚至认为于正想要改周公所制的周礼,未免有些得意忘形了。 他将黑山治法之事,归为三大严重错误,言辞犀利地一一指出。 “其一,氓隶之人亦知法度,如此,贵贱不分,民不畏其君,乾坤倒悬,此为一谬也; 其二,弃礼而征于法,如此,民不知礼,而尽成追利狡黠之徒,互相争利,此为二谬也; 其三,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治民在威,不在刑。法之成文,公之于众,从此世上争诉不止,永无宁日,此为三谬也。 第(1/3)页